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理事會管理,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《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,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于9人,且不超過會員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。理事可連選連任。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。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 (一)召集會員代表大會; (二)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(四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; (五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和秘書長等負責人; 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 (七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,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; (八)表決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 (九)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,檢查秘書長的工作; (十)表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; (十一)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; (十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理事會會議通知必須列清會議議題。理事會須有2/3的理事出席、監事參加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,并由監事簽字確認,會后向全體理事公告,并抄報業務指導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。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會長書面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。 第七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,由理事會解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