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為規范本會的民主決策工作,確保本會的決策科學化、民主化,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和《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條 本會的重大事項,須通過民主程序決定,方能作出決策、執行,保證本會的會員享有同等的發言權、決定權。本會重大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當能生效。 第三條 在決策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平等討論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,要特別注意傾聽少數人的意見。建立投票表決制度,按表決意見形成會議決議。未經集體討論,任何個人不得作出決策,要堅決杜絕一個人說了算的現象。 第四條 遵循依法決策原則,保證決策的合法性。對已經作出的重大決策,要進行復查,與現行法律法規有抵觸的,要及時修正或撤銷。 第五條 本會民主決策應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行決策。調查研究是民主決策活動的前提、依據和基礎性環節,貫穿于決策活動的始終。在進行決策特別是重大決策之前,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,掌握真實情況,抓住主要矛盾,作出準確判斷。 第六條 本會的重大決策要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公開。完善民主決策公開制度,一是決策事項要公開。二是決策依據要公開。決策的規定,包括有關決策權限、決策程序等規定都要公開。三是決策結果要公開。 第七條 實行對重要決策評估工作,衡量民主決策的實效,有利于總結經驗、改進決策、落實責任,保證決策執行。要將決策評估貫穿于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。決策前評估重點是在調研、論證、咨詢的基礎上,對決策事項的可行性進行綜合分析和預測,最大限度地降低決策風險。 第八條 執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。實行決策責任追究制度,是從利益的層面保證決策科學化、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。要按照“誰決策、誰負責”的原則,完善決策責任追究的程序、范圍、形式,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。 |